上访、申诉,不停地写诉状,不停地递材料,一遍遍无助地诉说在他们看来不公的故事。有的人从黑发申诉到白发,不知耗费了多少时日……
为解决中央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申诉难”、“申请再审难”问题,今年4月1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昨(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这意味着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可操作性将明显增强。
法院应在五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受理材料
此次,司法解释用七个条文将如何受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予以进一步明确。
司法解释在第一条中明确,符合法定申请再审期间和声明了法定再审事由的,当事人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同时,对于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的内容以及应当同时提交的材料予以了明确。司法解释明确再审申请书在形式上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原生效裁判文书案号、法定再审事由和支持的事实及理由、具体再审请求等内容,提交的材料中应当包括原审裁判文书以及相关身份证明。
司法解释还明确:在收到申请再审人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后的五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完成受理登记手续,并应当同时向申请再审人和对方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等受理材料。
审查再审事由应组成合议庭
在审查再审事由是否存在时,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予以审查,体现了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以及对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慎重对待。
明确三种审查方式
此次司法解释明确了径行裁定、调卷审查以及询问当事人等三种审查方式,由合议庭根据案情,分别采用。
所谓径行裁定,主要是针对再审事由明显成立或不成立情形下,采取的审查方式。比如原审判决中,答辩部分叙述了当事人的几项具体诉讼请求,但说理部分未涉及,判决主文也遗漏某项诉讼请求,当事人以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事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径行裁定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二年期间,以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至(十二)项的事由申请再审的,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所谓调卷审查,主要是指合议庭或审判人员认为仅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难以作出提起再审裁定或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的情形下,应当采用的审查方式。
所谓询问当事人,主要是指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很可能存在或者进一步了解案情、做好息讼稳控工作等案情需要,召集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
上级法院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一般由本院提审
司法解释将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明确为一般由本院提审。司法解释明确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将裁定进入再审的案件交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称为指定再审;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称为指令再审,以便审判实践中具体操作。
对方当事人也申请再审法院应列为申请再审人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双方当事人均提出再审申请的情形,司法解释分两种情况予以明确。
第一,对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查一方当事人申请再审中也申请再审的处理。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将对方当事人也列为申请再审人,对其提出的再审申请需一并审查。
第二,即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的处理。对此,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检察院基于本方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对该案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抗诉书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再审。对于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具体再审请求,应纳入已经启动的再审审理的范围中一并予以审理。
原审未质证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应视为新证据
司法解释用两个条文对“新证据”加以明确。
一方面,该条文第一款将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等三种情形,明确为“新的证据”。
对于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又属于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该条第二款中将其规定为应当视为新的证据的情形。
另一方面,在该条第二款中,司法解释明确,申请再审人或者申请抗诉的当事人因自身原因即自身过错,在原审程序中未能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申请人请求,要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当事人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司法解释用诉费制裁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方式,促使当事人在原审程序中应当遵循举证时限的有关规定。与以前的相关规定不同的是,司法解释将被申请人主张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等费用,归为诉讼费用,人民法院一旦作出决定,当事人不能对此提出上诉救济;将被申请人主张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予以赔偿,归为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被申请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解决。 □据新华社